形象墙制作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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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2009-08-2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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形象墙制作合同
甲方:
乙方:上海黄浦区碌乐堂艺苑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及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甲、乙双方在平等、自愿、协商一致的基础上,就乙方制作甲方的公司形象墙的有关事宜,达成如下协议:
乙方为甲方提供 内容包括:
一. 服务费及付款方式:
1. 服务费共计 元(大写: )。
2. 合同签定之日甲方向乙方交付首期付款 元(大写: ),余
款 元,(大写: )在完工当日付清。
二. 工程为 天,今天(___________)签合同,下周(_____)安装。乙方前期制作按提供样稿之要求按时、按质完成。完工后当日内,甲方如未对工程提出质量问题,乙方视为验收合格。
三. 工程项目中涉及的材质、规格、制作工艺及字体的排版,以双方认可的小样为准。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方案制作安装,以确保实际效果与设计稿基本一致。如发生不一致的情况,乙方必须向甲方提出说明,甲方将视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做出补偿。
四. 双方制作内容乙方必须向甲方保修三个月,保修期限内,如使用过程中产生损耗问题,乙方可免费负责维护.如无严重问题,乙方向甲方收取维修人员的交通费,如问题较为严重,视具体情况而定.超出保修期,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届时收取一定的维护费用.
五.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,应友好协商,协商不成的,应诉诸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解决。
六. 本合同未尽事宜,甲乙双方可达成补充协议,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。
七.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、盖章之日起生效。本合同一式两份,甲乙双方各持一份。本合同传真件、复印件均有效。
甲 方: 乙 方:上海黄浦区碌乐堂艺苑
电 话: 电 话:
地 址: 地 址:上海市中山南一路153号
授权代表: 授权代表:
年 月 日 年 月 日
帐号:上海黄浦区碌乐堂艺苑
31628500006913701
上海银行卢湾支行营业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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